
许一一律师网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中奖轿车归谁(彩票)
2010-11-17 23:41:08 来源:许一一
1.中奖轿车归一人还是二人
(出题者: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 许一一)
【一、案例叙说】
刘同学和李同学是某大学舞蹈系的在校同班同学,她俩合作表演反映一对青年恋情的舞蹈节目,在某电视台组织的“开心45”主题晚会中,获得“总冠军”,得到奖金2000元。按电视台《年度轿车大奖抽奖规则》,还可参加电视台组织的轿车大奖抽奖活动,奖品为1辆现代伊兰特轿车。
2007年初,电视台组织轿车抽奖直播活动,现场把总冠军和幸运观众的身份证号码共84人次输入电脑,经摇号抽出刘同学为轿车大奖得主,公证员对此出具了《公证书》。李同学因电视台没有联系上而未能参加抽奖活动。当刘同学到电视台领取中奖轿车时,电视台称得奖的节目是二位同学共同表演完成,中奖轿车应当由二位同学一起来领取。
【二、双方观点】
正方:中奖轿车应当归刘同学一人。
反方:中奖轿车应当归二位同学。
【三、辩题辩点】
正方辩点:
1、现场抽奖活动中,宣布的轿车大奖的得主仅为刘同学一人,没有讲二人。
2、《公证书》上确定的轿车大奖得主是刘同学一人。经公证的抽奖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,没有相反相证据足以推翻的,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公证书的效力足以对抗轿车归二人的一切理由。
3、电视台的《抽奖规则》中没有关于二人表演得奖的节目,在汽车抽奖时只能放入一个的人身份证号码的规定。电视台通知李同学参加抽奖活动而没有联系上的行为,表明二人均可参加抽奖。
4、二人得奖的节目已获得过2000元奖金,得奖节目仅是参加汽车抽奖资格的前提条件,而条件与抽奖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。
5、《抽奖规则》中没有关于所得轿车应归该节目的全体表演者的规定。
6、电视台没有通知到李同学,李同学没有参加抽奖活动的原因与刘同学无关,况且李同学从未要求分得轿车。
7、李同学与刘同学之间没有订立关于抽奖所得的轿车如何分配的协议。得奖不属于买卖关系,不存在通常所说的公平交易问题,也不适用民法意义上的公平原则。
反方辩点:
1、获得抽轿车大奖的前提离不开二人的合作表演,获得轿车与二人表演存在内在因果关系。
2、以前获得总冠军的奖金是二人平分,现在抽得的轿车也应当二人享有。
3、《公证书》对二人内部再分配没有制约力。
4、二人表演的节目,在抽奖时只有放入一个人表演者的身份证号码已成事实。没有通知到李同学参加抽奖活动,不影响李同学可以分得轿车的权利。
5、通知李同学参加轿车抽奖活动,是邀请其来观看活动,并不表明同意二人都可放入身份证号码参加摇奖。李同学没有表示要求分得轿车,但并不表示她放弃这项权利。
6、类似一人抽奖得到的奖品归该节目全体演出人员共同所有的现象,在电视界已成惯例,《抽奖规则》并不需要另外作出特别的规定。
7、按民法的公平原则,抽得的轿车也应当归二人所有。
【四、案例评析】
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,造成得奖轿车归一人还是归二人的主要原因,是《抽奖规则》对参加抽奖人员的资格没有细化,如果规定二人以上表演的节目得奖后,只能放入一个代表的身份证号码参加抽奖,那么,所得的轿车就应当归全体表演者所有。本案中抽奖规则中对二人均可参加抽奖没有作出限制规性定,况且电视台打电话李同学通知其参加抽奖活动而没有联系上的行为,已表明电视台本意是邀请二人都参加抽奖。所以,得奖轿车应当归一人所有。
- 大家都在看

我市两名律师十一月赴港培训 时间:2009-12-8 [ 大中小 ] 浏览次数: 211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